拒绝网络暴力 建设平安校园
市法治报告团 严建华
  同学们:今天我和大家谈一谈网络暴力的话题。让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事例。
  舌虽无骨,亦能伤人,文不能言,字字诛心
  主人翁名叫刘学州,在他4岁时,养父母遭遇烟花爆炸双双去世,年幼的他只能跟着姥姥一起生活。因为没有双亲,刘学州小时候经常被同村的孩子们欺负,被抢文具、被推搡、被诬陷,被骂是没人要的“野孩子”。对于他不是父母亲生的这一点,姥姥从来没有隐瞒过,甚至在他表示想要找到亲生父母的时候也表示支持。长大了,他在宝贝回家志愿者的网站上留了信息,也去当地公安局采血入了血库,但一直没有消息。刘学州太苦了,从小到大,他获得的奖状贴满了一堵墙,获得的各类证书,能铺满整张床,他做志愿者,做学生会主席,一直积极向阳而生。但是每到放假回家的时候,看着同学们都有父母接送,只有自己形单影只,他太孤单,太失落了。这种缺憾,是不管姥姥和舅妈如何爱护他都不能弥补的。他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了别的父母与亲生儿子认亲的视频,他也默默地流下了眼泪。只能躲在被窝里他嚎啕大哭,心想:也许我的父母也找了我十几年,正心力交瘁地等着我...我不能坐以待毙。2021年12月15日,刘学州晒出了自己小时候带着的疫苗本,希望通过这个本来的名字找到父母。刘学州将自己最后的希望寄托给了网络,而网络也没有让他失望,很快刘学州的亲生父亲就被找到了,双方认亲成功,也揭露了刘学州追寻多年的被卖原因。他想过要原谅亲生父母,不再追究当年自己被卖的真相,只请求他们给自己一个家。可就算是这样一个合理又卑微的请求,都被无情地拒绝了。在得知刘学州想和他们一起生活的时候,他的亲生父母变了脸色,怒斥刘学州是他们生活的破坏者,“白眼狼”,无情的将他拉黑。而这时网络信息如影随形,他没有伤害任何人,却招来各种的口诛笔伐,评判他的长相,他的声音,他的做法。网络信息曝光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他给了你生活的便利,也给了别人评判你的权利。因为一些媒体的片面报道,刘学州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一些网友更是唯恐天下不乱,人云亦云,用最大的恶意揣测刘学州,让他的生活更加焦头烂额。同学们,当时他才15岁,他只想要一个家,爱自己的父母,他有什么错?!
  同学们,通过这个真实的事例你们认为网民们通过网络表现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有什么特点?
  (同学们发言)
  同学们讲得都对。这就是今天要讲的主题网络暴力。那么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网络暴力?一般认为是指以网络为媒介,通过用捏造事实或者无端谩骂等方法诽谤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并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造成当事人心理上的伤害,对网络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网络暴力一般的表现形式: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网络暴力的特点:这种行为往往由一个人发起、参与人数众多、公众互动频次高、具备跨平台传播等特点,其危害后果不可预测、不可控制,通常伴有侵犯人的名誉、披露人的隐私、侮辱人的尊严等侵权行为。
   有的同学有模糊的认识,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是自由开放的,自己的行为在网上可以不受约束,是“言论自由”。
  同学们:你们是怎么认为的?
  (同学们发言)
  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它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自由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宪法中的其他内容,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在互联网时代,当然也包括网络言论自由。网络扩展了人们表达思想的媒介渠道,减少了时间对表达的传统限制。
  但是网络世界不是虚拟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而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如果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网民如果不考虑社会后果,无视法律,罔顾约束,在网上发布信息攻击他人,如对其进行密集型的辱骂等,就演变为“网络暴力”。
  同学们现在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四川一女医生不堪网络暴力自杀!
  2018年8月20日,常某(女)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与同泳道相向而游的安医生发生身体碰撞,他随即朝安医生游走方向做出吐口水的动作。被安医生的丈夫乔某看见后,与其发生冲突。后常某又与安医生在女更衣室产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8月21日上午,常某等人前往乔某所在单位在公示栏看到并拍摄乔某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等公示内容。下午,常某通过安医生所在医院微信公众号获取安医生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并截图。8月21日至23日,常某等人将获取的乔某为公务员、安医生为儿科医生等个人信息与游泳池视频关联,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分别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通过网络发布情绪性、侮辱性标题贴文和评论,引导网民对乔某某、安医生作出负面评价。8月22日至25日,涉及乔某、安医生的游泳池冲突情况被多家媒体大量报道、转载,引发广大网民对乔某、安医生诋毁、谩骂。在此期间,乔某、安医生通过他人与常某联系协商解决未果。8月25日,安医生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学们,实施网络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什么责任?
  (同学们发言)
  网络暴力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刚才我向同学们讲的案例于2021年8月6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常某等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医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开宣判,以三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同学们: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应承担什么责任?
  (同学们发言)
  同学们回答正确,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
  (PPT插图)
  同学们:你们经常上网吗?
  (同学们发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6至19岁网民规模达1.58亿,占网民整体的15.7%。随着触网年龄结构进一步向青少年群体扩大,青少年群体占网民的比例会逐步上升。有一个中学生问卷调查,其中认为遭受或见证过网络暴力的学生占比将近90%。
  同学们其中有一个问答题“如果遭受到了网络中的语言暴力或人身威胁,你会选择怎么办?”。
  同学们:你们怎么回答这个问题?
  报告显示:回答排名最高的是选择自我消化,排名最低的则是告诉老师或家长。这说明家长和学校没有跟孩子建立足够的信任,也没有让孩子意识到遭遇网暴也可以求助。这种现象十分让人担忧。
  同学们,既然有网络暴力现象的存在,那么法律是怎样保护未成年人呢?今天我来重点讲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中的重点内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第五章“网络保护”,是修订的重点与亮点,也是顺应时代和社会效益的产物。近年来,校园安全和学生网络暴力(网络欺凌)问题频发,在学生之间一方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及网络论坛等对另一方进行谩骂、攻击、诋毁、造谣,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呼应社会需要,精准反映时代特色。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同时对学校提出相应的要求,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创造性地要求家长,应当以身作则,提升自身网络素养,为未成年人树立好榜样,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形成潜移默化的引导。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同时家长对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也提出明确要求。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社会、网信部门都行动起来,共同为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绿色保障。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同学们,《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预防网络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如何预防网络暴力?
  (同学们发言)
  大家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们来看一段小视频。
  (视频内容)今天我们要讲的主题是拒绝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每天都在发生,在网络的匿名环境下,我们的情绪很容易被放大和极端化,由此也容易产生对一件事情的刻板印象、偏见,甚至是语言暴力,所以青少年既容易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也容易变成施暴者。随着我们的成长,我们有了在网络上发表观点的权利,那么我们也就要肩负起善用网络的责任。拒绝网络暴力,首先,我们要了解网络暴力的形式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网络环境中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隐私、恶意骚扰等都属于网络暴力行为。与网络暴力相关的行政处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此外,《刑法》、《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条中,也对网络暴力进行司法解释和不同程度的处罚。此外在网络中交流评论时要理智发言。在网络上发表观点和现实世界中一样,甚至可能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和破坏力,因此,我们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过度情绪化,即使看到了一些与自己观点不一样的评论,我们可以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不要贬低辱骂对方。拒绝使用任何形式的网络暴力。同时对网络中的信息,我们要谨慎识别,看到网络上的新闻热搜,不要马上跟帖回应,也不要不假思索地转发。要先了解清楚事情的全貌,理性地做出判断,不能偏听偏信,被舆论所左右。此外,我们也可以先与家人、老师、朋友面对面地进行讨论,听听他们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做出更加全面的判断。最后我们家长朋友们也需要给孩子提供积极的引导和教育。如果你的孩子出现了网络暴力行为,你需要及时制止,并了解他这样做背后的动机,可能是情绪原因,比如由于嫉妒所引发的攻击;或者由于愤怒所采取的报复;可能是单纯的无聊,想要追求刺激;也可能是希望通过模仿跟随他人的攻击希望以寻求群体归属感。在找到背后的原因之后,再根据具体原因进行相应的引导。今天的课程就到此结束。
  刚才视频中谈了如何预防网络暴力,最后我想强调几点主要做法:
  一、文明上网,不做“施暴者”
  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很多人在网上肆意发泄自己的愤怒和不满,不辨是非的站在自以为的道德制高点随意辱骂他人获得心理宣泄。这些不负责任的谩骂和羞辱可能会毁了受害人的一生,所谓人言可畏。不要让自己成为一个“施暴者”。
  二、抵制不良网站
  在上网的过程中如果在某一网站经常受到谩骂,就要停止对该网站的浏览,减少网络暴力对自己的影响。
  三、不要在网上泄露个人信息
  上网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部分网友可能会无端根据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对其辱骂等。
  四、收到恐吓或者侮辱信息时要及时求助
   收到恐吓或者侮辱信息时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者老师,辨明真伪,缓解其带来的焦虑和不安。
  在这个互联网信息流通便利的时代,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更要明辨是非,端正态度,不做网络上的“施暴者”。让网络世界更加和谐、内容更加丰富,成为我们学习的好帮手。拒绝网络暴力,建设平安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