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法理念 增强民法意识
市法治报告团 吴凌云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之所以如此重要,因为它与我们每一个人(包括各位同学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这意味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了更为健全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希望,同时青少年又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因此加强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目的是帮助青少年构建民法理念,培养结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民法意识。
  今天,我们针对高中阶段同学们具有思辨性的特点,通过讲解构建民法理念的系列小故事,使同学们不断增强民法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懂得按照规则办事,以期达到规范我们的行为准则。
  一、有关守法意识的故事
  1、朱某见义勇为免责的故事:张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他人追尾相撞,被撞者受伤倒地后,张某不仅不上前查看,而是选择逃离。朱某正好开车路过,见之便开车追赶,张某慌不择路,在穿越铁轨时撞上火车身亡。张某的亲属将朱某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
  朱某究竟是“见义勇为”,还是“杀人凶手”?对张某的死亡,朱某究竟该不该担责?法院判决认为,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某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朱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张某被火车撞击死亡与朱某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互动环节:第一个故事中朱某为什么能免责?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鼓励,反要承担不利后果,必然助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裁判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为鼓励见义勇为,《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当见义勇为者因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救济以免除其后顾之忧。
  2、保护烈士名誉的故事。这是一起以公益诉讼方式保护当代消防英烈名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故事。江苏淮安一位消防战士在执行救火任务时壮烈牺牲,被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追认为“革命烈士”、追记一等功并授予“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这时,本故事的被告曾某在有一百多人的微信群中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等等侮辱性言论。检察院就此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公开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互动环节:第二个故事中人民法院为什么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答案要点:《民法总则》第一次规定了“英烈条款”,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突出强调了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实施,明确对侵害烈士名誉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本故事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进行审判的案件,对营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中的英烈条款,有利于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3、侵害影视作品传播权的故事。有一个文化公司是某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另一个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中提供该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文化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认为,在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该行为侵犯了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科技公司已将影视作品下架,停止了侵权行为,故最终判决科技公司赔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5000元。
  互动环节:第三个故事中要知道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权利人依法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网络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有关权利意识的故事
  1、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故事:刘先生16岁的儿子在观看某网络平台直播时,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累计打赏近160万元。刘先生得知后,起诉该科技公司要求返还全部打赏金额。法院判决认为,刘先生的16岁儿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互动环节:第一个故事中刘先生16岁的儿子有权利要求返还全部打赏金额吗?《民法典》有哪些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迅猛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父债子偿的故事:王某是某村的老党员,向村里借款8万元养鸡。前几年很顺利,赚了几万块钱,还了村里4万元。后当地发生了鸡瘟,王某损失惨重,后一病不起,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有一子一女,村里提出由王某的子女把剩余的借款还上,王某子女拒绝。为此村委会起诉王某子女为父亲王某偿还借款4万元。法院判决认为,继承人所得的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经审理查明王某还有存款1万元,王某子女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故判决王某子女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对借款4万元承担还款责任。
  互动环节:第二个故事中法院为什么判决王某子女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对借款4万元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父债子偿”是封建社会遗留的观念,不符合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王某子女作为继承人,仅在继承去世父亲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超出部分,除非子女自愿,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偿还父母生前所负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高空抛物的故事:严某中午酒后和他人一起在小区住宅楼25层走廊打牌,后双方产生争吵,酒劲上头的严某气冲冲掀翻并砸烂牌桌,拎起椅腿扔向窗外,正好砸中楼下散步的张某手臂。经鉴定,张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老严自动投案,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严某一年零六个月。
  互动环节:第三个故事中法院为什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民法典》有什么明确规定?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次发生。为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明确了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有利于调动业主的积极性来共同查找侵权人。《民法典》规定细化了各方责任,不仅有利于锁定侵权人,督促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有关规则意识的故事
  1、孙某拦住撞伤儿童欲走的故事:郭某在小区骑自行车时将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撞倒致其受伤。孙某见状后,马上联系孩子家长,并告知郭某应等孩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欲先离开,被孙某拦住。郭某情绪激动,并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随后不久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郭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郭某家属起诉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40余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孙某阻止郭某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应予肯定;其与郭某并不认识,不知道郭某健康状况,虽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在郭某倒地后,孙某亦及时拨打120求助。孙某不存在过错,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互动环节:第一个故事中针对困扰广大群众“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的难题,向社会明确传递出哪些信号?
  答案要点:一度以来,“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似乎成为困扰广大群众的难题,相关负面新闻屡屡见诸于媒体报道,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本故事中,孙某出于保护幼童利益的考虑,其阻拦行为符合常理,更符合社会规则,不但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本故事判决阻拦者不担责,不仅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满足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的规定,更是向社会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路见不平见义勇为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对弘扬诚信相待、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宣传和引导作用。
  2、杨某在电梯内劝阻吸烟的故事:这是2017年5月发生在河南地区的一个真实故事,这个故事是这样的:段某在小区电梯内吸烟,医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被物业人员劝阻,杨某离开。段某情绪激动,因心脏病发作猝死,段某家属起诉杨某赔偿40余万元。法院判决认为,杨某的劝阻行为目的合法,劝阻方式理性、平和,并无不当,与段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互动环节:第二个故事中法院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依据《民法典》哪些基本原则作出最终的判决?
  答案要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司法审判要做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该故事当事人一方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另一方出现死亡后果,很容易导致“和稀泥”式的判决。但最终法院判决旗帜鲜明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次《民法典》更是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写入,对于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3、吃“ 霸王餐 ”摔伤索赔的故事:马某等人在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未结账即离开。李某发现后沿路追赶并拨打110报警,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其因摔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普通公众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等人就餐后不结账就离开,经营者李某阻拦马某等人离开并要求其买单,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互动环节:第三个故事中吃“霸王餐”属于什么行为?追赶要求付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吗?
  答案要点:马某吃“霸王餐”属于有悖公序良俗的不诚信行为,李某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追赶原告要求付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同时,该自助行为的方法得当,并未超过合理范围。据此,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力救济的行使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如有非法拘留、暴力伤人等违法情形的,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吃“霸王餐”的人为自身不诚信不文明的行为埋单,既是对社会上一些自以为“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的错误认识的明确否定,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责担当,有利于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四、增强民法意识重点应当培养三种意识
  一是守法意识。同学们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即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加强民法典教育,要将道德教育贯穿其中,使青少年能够更和谐地处理与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系。
  二是权利意识。同学们不仅要对这些权利要有基本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培养青少年宽容、理性、尊重以及爱人之心,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正是民法典“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
  三是规则意识。所谓“无规矩,不能成方圆”,同学们重点在于能够自觉以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和准绳,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能够坚持平等诚信的原则,尊重和理解他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能够遵守社会规则,注重道德境界的提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遵守规则成为真正的内在需要。
  结束语:构建民法理念,增强民法意识,让我们共同努力,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努力学习,健康成长。我们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